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以上规定,你所在的企业应当为来信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未缴纳,你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青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缴纳。 联系人:姜炜 联系电话:5036019
青阳县人社局 2018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