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003291632G/202109-00032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庙前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名称: | 临时救助标准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家庭困难程度、救助原因及费用支出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
(一)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经农合、职工医保、医疗救助、大病报销等各类救助(保险)后,个人合规费用仍然较高的,按照2000—5000元进行救助。
(二)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经各项赔偿、保险等资金后,仍无法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进行救助。
(三)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给予1000——3000元救助。
二、其它困难群众:
(一)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经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各类救助(保险)后,合规费用仍然较高的,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进行救助。
(二)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经各项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仍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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